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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苏啤酒还能干掉ldquo弄死你们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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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苏啤酒还能干掉“弄死你们”吗?

乌苏啤酒对上海宇态公司的32类“NSNM”文字商标未能异议成功,对该商标的无效请求还可以从哪些方向提出呢?

乌苏啤酒,俗称“夺命大乌苏”、“乌苏口服液”,品牌起源于我国*地区。原本只是一个地区性啤酒品牌,年嘉士伯集团完成对乌苏啤酒的全资收购,近几年来乌苏啤酒携网红光圈在啤酒界风声水起,成为一个有点“糙”有点“硬核”的啤酒品牌。

图片来源:乌苏啤酒京东自营官方旗舰店图片来源:知乎上海宇态公司申请32类“NSNM”文字商标

作为一个带有强烈网红气质的品牌,难免被拥趸诹出绰号,例如“夺命大乌苏”、“乌苏口服液”和……“弄死你们”。

“弄死你们”是“NSNM”的拼音梗。“NSNM”是怎么来的呢?旁友们,“NSNM”就是“WUSU”度旋转后的拟形。

图片来源:搜狐网

可能并非巧合,上海宇态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宇态公司”)于年11月27日在32类“啤酒饮料”上申请了“NSNM”文字商标(上海宇态公司还于年11月21日在“酒”上申请了“NSNM”文字商标)。

*乌苏公司异议未果

*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乌苏啤酒公司”)对上海宇态公司的32类“NSNM”商标申请(申请号:第号)提出异议,法条依据如下:

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

《商标法》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引证商标第号“WUSU”(第32类):引证商标第号“WUSU”(第32类):引证商标第号“WUSUTOP”(第32类):引证商标第号“乌苏啤酒WUSU及图”(第32类):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商标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NSNM”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水(饮料);无酒精果汁;蔬菜汁(饮料);饮料制作配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号、第号“WUSU”商标,第号“WUSU TOP”商标、第号“乌苏啤酒WUSU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无酒精果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然属于类似商品,但在字母构成、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一定差异,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本身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证据不足。

商标局据此决定,第号“NSNM”商标准予注册。

*乌苏公司对32类“NSNM”商标请求宣告无效

年10月13日,*乌苏公司亡羊补牢式地在5类“医药”、8类“手工器械”、21类“厨房洁具”、30类“方便食品”、31类“农林生鲜”、32类“啤酒饮料”、33类“酒”、39类“运输储藏”、41类教育娱乐、43类“餐饮住宿”上申请注册“NSNM”图形商标。

然而,在最关键的32类“啤酒饮料”(申请号:)、33类“酒”(申请号:)上,*乌苏公司的商标申请均被驳回。注册障碍显然就是上海宇态公司的“NSNM”注册商标。

继商标异议之后,*乌苏公司对上海宇态公司32类、33类“NSNM”商标提出无效请求,目前商评委尚未作出裁定。

值得思考的是,该无效请求可以从哪些方向提呢?

对“NSNM”商标异议理由的评价

讨论32类“NSNM”商标的无效请求方向之前,有必要先讨论对该商标的异议理由。

“NSNM”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笔者认为,“NSNM”字母组合的拼音解释空间较大,尽管其有“弄死你们”、“你说你妹”这样的粗俗解释,但同时也存在“那是你们”、“那时你们”、“那是你吗”、“女生柠檬”、“女神柠檬”、“女神纳闷”等非粗俗的合理解释,并且从普通公众的认知来看,“弄死你们”和“NSNM”的关联强度,似乎尚未达到MLGB案中“MLGB”和“买了个包”的强关联程度——我国公众基于日常生活常识已经对相关内容形成普遍认知。

因此,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目前尚难认定“NSNM”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当然,根据北高在“MLGB”案中的观点,对于是否属于“其他不良影响”的判断时间,在审查判断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一般应当以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时的事实状态为准。若申请时不属于上述情形,但在核准注册时诉争商标已经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考虑到为避免对我国*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也可以认定诉争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情形。

同理,如果提出商标无效请求时,注册商标已经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也可以认定诉争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情形。

“NSNM”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吗?

认定“NSNM”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关键是“NSNM”文字是否与“WUSU”图案构成近似。

笔者认为,对于字母组合标识,如果仅作旋转变换,那么所得到的标识和原标识仍属于相同标识。旋转变换通常不会对标识的显著性部分的视觉效果产生实质影响,相关公众通常能够认识到两个标识的同一性。

“WUSU”文字商标旋转约50度的“WUSU”文字商标

但是,如果两个字母组合标识之间是旋转变换+拟形变换的关系,那么认定二者相似的难度就。首先,二者的字母构成、字母顺序往往不同,导致二者的“形”不同;其次,二者的“音”和“义”通常也不具有相似性。如果二者一为纯字母标识,一为图形标识,区别就更大。

“NSNM”是由“WUSU”度旋转+拟形变换而来,形、音、义有明显区别,不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近似”商标。

“NSNM”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吗?

《商标法》第32条包括两种行为:(1)申请商标注册损害了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2)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笔者做了初步检索,尚未发现*乌苏公司在啤酒商品上使用“NSNM”标识。因此,“NSNM”不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那么,*乌苏公司对“NSNM”是否有在先权利呢?笔者认为,这取决于“NSNM”在相关公众中的知名度,以及“NSNM”是否已经与乌苏啤酒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

尽管*乌苏公司没有直接在啤酒商品上使用“NSNM”标识,但是,经过相关公众的自发传播,以及互联网营销者的推波助澜,相关公众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认识到将“WUSU”度旋转就是“NSNM”、“NSNM”是“弄死你们”的首字母缩写,并将“NSNM”和乌苏啤酒相联系。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NSNM”在相关公众中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并与乌苏啤酒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那么*乌苏公司对这种联系就享有市场竞争利益,这种市场竞争利益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在先权利”。

如果其他主体擅自在啤酒商品上使用、注册“NSNM”商标,可能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是*乌苏公司的商品或者与*乌苏公司存在特定联系。

有人可能会问,“NSNM”与乌苏啤酒的这种联系与粗俗梗“弄死你们”相关,这是否影响在先权利的认定?

笔者认为,不影响。

首先“NSNM”是“WUSU”的旋转拟形,本身与“弄死你们”没有必然联系,“弄死你们”只是对建立“NSNM”和乌苏啤酒之间的联系起到传播助推作用;其次,即使“NSNM”与乌苏啤酒的联系建立在粗俗梗上,*乌苏公司至少可以消极地禁止他人不当地利用这种联系。

对“NSNM”商标无效请求的可能方向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对“NSNM”商标的无效请求主要可以考虑如下方向: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如前所述,提出商标无效请求时,如果“NSNM”商标已经具有“其他不良影响”,也可以认定诉争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情形。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如以上分析,如果“NSNM”在相关公众中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并与乌苏啤酒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那么*乌苏公司对“NSNM”应享有在先权利,其他主体不得擅自在啤酒商品上使用、注册“NSNM”商标。

《商标法》第四条

《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笔者检索,上海宇态公司年10月26日成立,是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登记营业范围是:

从事计算机、信息、网络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数据处理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仪器仪表、通讯器材、电子产品的销售,市场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咨询,商务咨询。

该公司目前已注册商标有42个,涉及第3、9、11、14、20、25、28、29、30、32、33、41、43、44类。

不排除该公司系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NSNM”商标。

在以上三个方向中,笔者认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是重点方向,对在先权利的保护是“NSMM”商标无效的核心。

以上是笔者对“NSNM”商标异议理由及无效请求可能方向的粗浅分析,如有不当之处,欢迎各位读者指正,对该案的结果,大家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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