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为了促销,会采取多种销售方式。不同销售方式下,销售方取得的销售额会有所不同。这里要明确的有包装物押金、商业折扣销售、以旧换新销售、还本销售、以物易物销售等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1.包装物押金是否计入销售额:包装物是指纳税人包装货物的各种物品。纳税人销售货物时另收取包装物押金,是为了促使购货方及早退回包装物,以便周转使用。一般货物销售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单独入账的,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超过规定期限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适用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逾期指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或以1年为期限,对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另外,包装物押金不能混同包装物租金,包装物租金在销货时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征税。从年6月1日起,销售除啤酒、*酒以外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值得注意的是,包装物押金都是含税价,并入销售额征税时,要换算成不含税价后,再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2.商业折扣销售:商业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因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因此,税法规定:如果折扣额与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净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这里需要注意两点:(1)现金折扣发生在销售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所以,现金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2)商业折扣仅限于货物价格折扣,如为实物折扣,该实物款额不仅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并且还应按赠送他人处理,另行计算增值税。
对商业折扣之所以要求折扣额与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从保证增值税征税、扣税相一致的角度考虑的。如果允许将销售额与折扣额分列两张发票上,就可能出现销货
方按照扣除折扣后的净额计算增值税,而购货方却按未减除折扣额的购货全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的现象。造成增值税计算、征收混乱的做法是不被允许的。
3.以旧换新销售:以旧换新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自己的货物时,有偿收回旧货的行为。税法规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应按新货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的收购价格。因为销售货物与收回货物是两个不同的业务活动,销售额与收购额不能相互抵减,是为了严格增值税的计算征收,防止出现销售额不实、减少纳税的现象。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性,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货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4.还本销售:还本销售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后,到一定期限,由销货方一次或分次退还给购货方全部或部分价款的销售方式。这种方式实质上是一种筹资行为,是以货物换取资金的使用价值、到期还本不付息的方法。税法规定,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其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5.以物易物销售:以物易物是指购销双方不是以货币结算,而是以同等价值的货物相互结算,实现货物购销的一种方式。税法规定,以物易物销售,双方分别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货物的合法票据作为抵扣依据,计算进项税额。